2025年绍兴翻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翻修住房申请公贷指南见正文。
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共有产权房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借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一名未婚或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成年子女与父母);申请贷款的家庭有多人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借款申请人,其他一名共有权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共有权人等,须按照约定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委会或公积金中心签发的信贷政策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须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其中:
1.缴存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如新单位已办妥缴存登记并补缴的,结合劳动合同、社保缴存证明、调令等有效材料审核认定,合乎条件的,视作连续缴存,但补缴月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位因其他原因补缴的,需结合社保缴存情况认定。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其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性质,不包括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其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包括期房、现房)的,其房开企业须按规定办理楼盘合作签约手续。
(六)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未设定房屋居住权、未设定其他抵押权、未查封,并应当承诺在未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也不得在该住房上设定居住权、其他抵押权。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不包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下同);
(四)因存在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违规提取或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的;
(五)购买房屋产权存在异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不能办理抵押或难以变现处置的;
(九)申请贷款前24个月内,个人贷款或信用卡存在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以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为准,商业贷款和信用卡逾期以个人征信记录为准);
(十)个人贷款或信用卡等账户显示为冻结、止付、呆账、关注、可疑等非正常状态,或已有贷款、信用卡消费及为他人担保等总负债明显超过其固定资产总和的;
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开卡银行出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确定为非恶意逾期的可不纳入逾期认定。
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在全国范围内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名下唯一住房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名下唯一住房的。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在全国范围内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名下第二套住房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名下第二套住房的。
(一)原则上不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标准贷款额度;其中属于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法拍房(或拍卖房)的,住房贷款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其中,购买二手房、法拍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总价原则按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两者的最低值确定。如房屋总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高于工程建设价格的70%,房屋总价按工程预算总额、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的最低值确定。
(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
(五)不高于户可贷基准额度。户可贷基准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20倍×(1+上浮系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属于新市民(非绍兴籍或户籍转入绍兴未满3年)、青年人(指35周岁以下)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30%;
3.属于新就业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未满3年)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30%;
4.属于军人家庭(仅限军人本人及配偶)的,允许上浮20%,若服役期间曾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允许上浮30%;
符合多种上浮情形的,不重复叠加,且上浮后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可以高于管委会规定最高标准贷款额度×(1+上浮系数)。
(七)实际贷款额度综合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户可贷基准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
(一)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还贷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原件);
(六)大修住房须提供住宿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原件);
(十)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二)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但购房在离婚或丧偶前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产权公证书。
已婚、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须出具未成年子女情况承诺书。其中,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职工,未成年子女不在其名下的,无需提供。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缴存明细(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自行申请获取)。
受托银行网点对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与借款申请人预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并提交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审批。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异地贷款、商转公贷款7个工作日内)。
审批通过的,银行应及时办理预抵押、抵押等手续,并将相关业务资料移交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送达借款人,并将贷款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抵押贷款,采取住房抵押的方式。借款申请人因征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权利人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房产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当将申请贷款所购(建、大修)住房的全部份额用于贷款抵押(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除外),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用地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其他土地性质为出让且无设立居住权和其他抵押的房屋,并办理抵押手续。
(一)抵押人(含共同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具有完全处分权利,能对其进行处分;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申请人一次性还清;
(四)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中,提前部分归还本金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授权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按照约定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按月还款、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且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行为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借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变更事项应在每月约定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提出申请。
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等,且贷款无拖欠本息。
1.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本人可在每一个自然年向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应满足第十四条的要求;
2.贷款期限变更后的月还款额应在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认可的还款能力范围内。
1.主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允许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由共同借款人变更为主借款人。
2.借款人婚姻关系变更、死亡等,提供证明材料后,还款账户可由借款人变更为该笔贷款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
借款期间,借款人需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分中心、受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抵押物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追偿贷款。
借款人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状况等情况的核查,出现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当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绍兴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可获绍兴公积金贷款政策、网点地址电话及工作时间、各类型贷款办理条件/材料/流程/期限、公贷额度/利率/年限等信息。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公贷申请解答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购买二手房申请房贷指南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贷指南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最新贷款利率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借款合同内容如若需要变更,相关要求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贷款偿还方式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贷款抵押与担保要求等见正文。
绍兴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当公积金金额到达一定程度,只要缴纳人具备对应的条件,便可以通过绍兴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还贷等事宜。
明确自2025年5月8日起,绍兴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具体利率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贷款办理流程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贷款申请材料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贷款额度等见正文。
【导语】: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翻修住房申请公贷指南见正文。
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共有产权房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借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一名未婚或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成年子女与父母);申请贷款的家庭有多人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借款申请人,其他一名共有权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共有权人等,须按照约定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委会或公积金中心签发的信贷政策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三)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须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其中:
1.缴存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如新单位已办妥缴存登记并补缴的,结合劳动合同、社保缴存证明、调令等有效材料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视作连续缴存,但补缴月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位因其他原因补缴的,需结合社保缴存情况认定。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其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性质,不包括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其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包括期房、现房)的,其房开企业须按规定办理楼盘合作签约手续。
(六)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未设定房屋居住权、未设定其他抵押权、未查封,并应当承诺在未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也不得在该住房上设定居住权、其他抵押权。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不包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下同);
(四)因存在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违规提取或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的;
(五)购买房屋产权存在异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不能办理抵押或难以变现处置的;
(九)申请贷款前24个月内,个人贷款或信用卡存在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以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为准,商业贷款和信用卡逾期以个人征信记录为准);
(十)个人贷款或信用卡等账户显示为冻结、止付、呆账、关注、可疑等非正常状态,或已有贷款、信用卡消费及为他人担保等总负债明显超过其固定资产总和的;
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开卡银行出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确定为非恶意逾期的可不纳入逾期认定。
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在全国范围内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唯一住房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唯一住房的。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在全国范围内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第二套住房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第二套住房的。
(一)原则上不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标准贷款额度;其中属于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法拍房(或拍卖房)的,住房贷款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其中,购买二手房、法拍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总价原则按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两者的最低值确定。如房屋总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房屋总价按工程预算总额、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的最低值确定。
(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
(五)不高于户可贷基准额度。户可贷基准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20倍×(1+上浮系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属于新市民(非绍兴籍或户籍转入绍兴未满3年)、青年人(指35周岁以下)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30%;
3.属于新就业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未满3年)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30%;
4.属于军人家庭(仅限军人本人及配偶)的,允许上浮20%,若服役期间曾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允许上浮30%;
符合多种上浮情形的,不重复叠加,且上浮后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最高标准贷款额度×(1+上浮系数)。
(七)实际贷款额度综合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户可贷基准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
(一)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还贷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原件);
(六)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安全性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原件);
(十)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示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二)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但购房在离婚或丧偶前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产权公证书。
已婚、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须出具未成年子女情况承诺书。其中,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职工,未成年子女不在其名下的,无需提供。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缴存明细(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自行申请获取)。
受托银行网点对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与借款申请人预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并提交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审批。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异地贷款、商转公贷款7个工作日内)。
审批通过的,银行应及时办理预抵押、抵押等手续,并将相关业务资料移交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送达借款人,并将贷款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抵押贷款,采取住房抵押的方式。借款申请人因征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权利人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房产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当将申请贷款所购(建、大修)住房的全部份额用于贷款抵押(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除外),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用地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其他土地性质为出让且无设立居住权和其他抵押的房屋,并办理抵押手续。
(一)抵押人(含共同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具有完全处分权利,能对其进行处分;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申请人一次性还清;
(四)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谨慎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中,提前部分归还本金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授权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按照约定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按月还款、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且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行为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对逾期部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借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做变更和补充,最重要的包含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变更事项应在每月约定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提出申请。
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等,且贷款无拖欠本息。
1.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本人可在每一个自然年向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应满足第十四条的要求;
2.贷款期限变更后的月还款额应在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认可的还款能力范围内。
1.主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允许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由共同借款人变更为主借款人。
2.借款人婚姻关系变更、死亡等,提供证明材料后,还款账户可由借款人变更为该笔贷款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
借款期间,借款人需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分中心、受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抵押物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追偿贷款。
借款人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状况等情况的核查,出现已经或可能会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当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