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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民事合同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 2025-04-22

  陆晓莲律师执业12年,有着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长期致力于法律专业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长年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一) 房地产项目的立项与审批1、协助开发商拟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开发方案;2、协助开发商在立项阶段草拟、修改有关的法律文件,顺利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证件;3、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划拨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4、协助开发商制定拆迁安置协议;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有关的合作协议;6、协助开发商拟定短期或长期信贷业务;7、协助开发商洽谈开发项目的保险事宜。 (二)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以招投标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1、协助开发商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2、协助开发商编制土地使用权招标法律文书;3、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竞拍所需有关规定法律文书;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转让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5、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土地租赁申请,并领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利用股权转让的办法实现项目转让:1、协助转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出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2、协助受让当事人拟定可行性的转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草拟、修改工作;3、协助制作、审查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三)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1、协助审查招标人的主体资格;2、参加投标决策论证;3、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是否齐备、是不是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是否清楚;4、协助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之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同时防止因重大偏离而导致投标失败;5、协助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投标文件编写、密封及送交,避免因文件、资料及其送交程序瑕疵而导致投标工作失败;6、指导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押金);7、协助或代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修改或撤回;8、参加评标活动中的质疑环节(答辩会),保证投标方向的答复内容及方式合法有效,避免因现场答复不规范而导致投标失利;9、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工作,必要时代理投标人向招标方提出意见或者异议,直至向有关部门(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反映、投诉;10、中标后,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保障中标人的利益,同时保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四)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1、协助开发商确认施工公司的合法性以及调查其相应的施工能力;2、协助建筑单位调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3、协助实施工程单位认真做好建设方的资信调查,以及对工程相关条件做必要的调查;4、协助开发商草拟、修改招标文件;5、协助建筑单位草拟、修改投标文件;6、协助双方当事人审核建筑施工合同;7、在合同履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五) 商品房销售1、协助开发商拟订、审核准备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件;2、协助开发商确定工作流程文件:包括审核单、签约通知单、附件变更单等手续;3、协助开发商与客户谈判,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回答客户普遍的问题,协助对补充协议进行确认;4、协助开发商与客户签约,确认客户身份,直到客户签字等;5、协助开发商整理资料,如新补充协议的确认、检查确认合同内容;6、协助开发商填写备案登记表以及去房产局完成备案手续;7、协助开发商制作移交清单;并将合同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8、协助开发商制定销售、租赁方案、选择代理商、广告商等;9、协助业主办理楼宇预购、买卖及按揭登记手续;10、协助业主审查购房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11、协助银行办理贷款、按揭等有关规定法律事务;12、协助业主办理过户手续,提供律师见证等;13、二手房买卖、租赁、按揭等房地产二手市场业务。(六) 物业管理1、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2、协助房地产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4、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件;5、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6、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7、 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法律服务。(七)房屋买卖、租赁、拆迁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2、对拟购买物业是不是真的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做调查;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4、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5、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7、代办购房合同公证、登记备案手续;8、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9、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10、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11、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12、代理购房后各类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13、代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或诉讼;14、代理其他相关的业务。

  一、房屋买卖、铺面租赁、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一审、二审案件代理;二、审查、修改、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 和抵押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三、房屋抵押、查封、共有、出租等权利瑕疵调查; 四、农村宅基地赠与合同及律师见证。

  什么是合伙?合伙,就是一起去干某些事情,人数不限,而且它可以是合法的,或是不合法的。它不仅能应用在生活中,也能应用在工作上。合伙的概念1、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他们不是情侣关系,或是特别的关系。他们能够是朋友、同事,或是完全不相识的陌生人,仅是生活在同一间房子里。2、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按照《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的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能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能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不一样,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三、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统一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必不可少的形式之一。四、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具有团体的属性 这主要体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当然,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那么高,团体的属性没有法人那么强。如果说法人是一种高级的组织形态,那么合伙则是一种低级的组织形态。合伙的分类合伙从民法上可分为: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为了可以比较全面地看民事合伙,在这里把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一起展示)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 具体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如,律师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看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对应义务的组织体。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不是真的存在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

  父亲过世,没有立下医嘱财产分配,父亲已和第一原配妻子离婚,有一子一女。父亲离婚过后再找了一个女子结婚,第二原配有一子.....

  我那到判决一年了都拿不到钱?你们能处理吗?广东省恵阳区法院、金额10万.....